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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權的買方享有權利,而賣方則有義務,一般外界的認知,總是付保證金的賣方風險大,買方則損失有限。其實不論買、賣方,風險都來自操作者的看法及心態,先假設大家對選擇權有基本認識了,以2004年的一些數字與大家分享。
  2004年,呵呵,上一次的大選,3/19那天下午的事件,在大選前的多方投資者,渡過下午一個有驚無險的震憾,孰不知更大的震盪,來自選後的局勢。如果是一個做多的賣方投資者(賣出p),心態上大概就是不論誰當選,總有慶祝行情吧,就算沒有,至少紛爭也落幕了~嗯,就是醬子,賣出一口6000的p(離3/19大盤收盤價6815有500點的價外)應該安全吧,嗯,然後….然後就……..(如下表)



  由上表可知如果一個賣方從賣19點到3/22收盤價385,總共賠了20倍(買方獲利20倍),我記得那天p應該是漲停的(不常見),隔日最高價到424點,嗯,撐的住的人應該不多(保證金追繳或是心理上的壓力),嗯,伺機而動的人呢?3/23的盤勢,在期指早盤續跌停、氣氛悲觀的狀況下,其實逆價差相當的大,如果那時假設做出賣出更價外的p,其實獲利頗豐,風險與獲利在一念之間,也在部位控管等因素。
  經過這一番洗禮,很多人會認同在重大事件前夕,做出多空都壓的方式(意即買入跨式或勒式),以預期指數的大幅波動,賺取單向>反向的報酬,下次將整理總統大選後,每週五在假日遊行前的選擇權報價數據及事後之損益狀況做討論。
附註:賣出買權保證金=權利金市值+Max(A值-價外值,B值)
   賣出賣權保證金=權利金市值+Max(A值-價外值,B值)
  *A值=29000    B值=15000

資料來源:台灣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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