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本人還在與銀行周旋當中,只好匿名來信。

    引發前次金融風暴的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已經倒閉超過一年。這一年當中,台灣連動債投資人經歷數次抗爭,要不然就是個別投資人與銀行進行訴訟,總算金管會銀行局下令,要求各銀行9月與客戶和解率要達到5成以上,否則將限設分行或其他行政措施。

    銀行銷售連動債的三大民事爭議在於「銷售非金管會同意之海外金融商品」、「違反信託法」以及「強調保本或暗示等同定存的不當銷售行為」。在此項爭議加上銀行局的命令,銀行團終於開始祭出更新一輪的拐騙把戲。我們來看看,一年下來,銀行到底學到什麼?

   近期銀行告知客戶,為了感謝客戶沒有向銀行局申訴或是法律訴訟的客戶,銀行要給客戶「補償金」(還不說是賠償金),請客戶到銀行來簽的「聲明書」,簽完以後就可以拿回「投資本金扣掉已派發利息的14%」。舉個例子,若你投資100萬,連動債利息派發5萬要被扣除,剩下的95萬當中的14%,共13.3萬,就是你簽了聲明書以後可拿回的金額(100萬變13萬,就算當時買進股票,放到現在也回了六、七成或是解套)。

   此外,理專還會加油添醋的說:「若銀行與雷曼求償獲得80%賠償金,這80%賠償金將會原封不動退還給客戶,而且不必扣除之前領過的補償金」,也就是說理專暗示,你要相信我們銀行是對客戶最好的,你的100萬透過我們銀行去求償,若得到80萬,我們銀行就給80萬,而且之前的13.3萬,當作是送你的!接著婆婆媽媽就紛紛到銀行簽下所謂的「聲明書」。

   我們來看看這份被銀行團視為秘密的聲明書的模樣:




我摘錄其中一段:

    三、本人在此承諾拋棄本事件其餘請求及本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關係委託貴行投資其他連動債產品之所有請求(惟不含本人投資該其他連動債產品依簽署之契約條管可主張之權利),絕不會再向貴行或貴行人員(不論是否已離職、以下同)就本人投資本產品及本人於貴行投資之其他產品為任何請求、主張,或向貴行主管機關、其他單位、其他社團或人員對貴行或貴行人員提出任何申訴、請求調解或請求法院予以民刑事裁判,並對此次協議內容保密之義務(包含(但不限)不得揭露予任何單位、社團、媒體、人員,或於網路上散播等)。如有違反本承諾,本人願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及對貴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並無條件返還貴行依本聲明書提供給本人之和解金額。

    簡單來說扣掉已派發利息的剩餘的價值的14%,就是封口費。

    請問,天下真的有免費的午餐嗎?有的,但只有「你進去商店沒有消費卻還要付錢」那一種。雷曼連動債強調保本、定存沒有風險高額報酬,就是一例。一年以後,銀行變本加厲,將「和解書」包裝成「聲明書」的結構型商品後,又用不當的銷售行為「透過理專哄騙投資人--只要簽下去,你就可以多拿13.3萬」讓婆婆媽媽又簽下賣身契。又同時暗示銀行與雷曼的官司有結果就會拿回本金,但多年以來國際訴訟對台灣這種地位的國家來說,一直都很不利。更何況雷曼都已經破產了,只要兩手一攤,沒有人買下雷曼,拿不到錢也不會有人同情台灣,告了有用嗎?

    反觀對自己人,銀行始終不改老本行,客戶想要銀行多給的13.3萬,銀行要客戶封口;這跟你要他的利,他要你的本的連動債,不也有這相同的精神?這就是騙,而且銀行一而再,再而三的騙。並不是和解沒有道理,而是這裡面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理專一直強調指針對其中一種商品簽約,但依照契約你同時放棄其他連動債的訴訟權利;第二個問題是理專口頭上說的14%,反觀在香港的香港富邦至少60%~80%以上的賠償金或和解金,台灣人只要14%就被封口,跟香港人比起來,台灣人比賤民還不如!

    而且協議過程銀行不但百般刁難,要不然就是暗示找銀行經理比例可以更高,就用20%草草簽約;針對無法協調成功的客戶,更暗示希望他們去參加集體申訴。大家別以為聯合申訴力量大,一者因為聯合申訴金額高,要三審才會定讞,曠日費時。而且銀行最怕跟每一個客戶都打官司,公司的法務與律師團忙不過來,你加入了聯合申訴,銀行律師團只要專心針對一個官司即可。相較於個別官司,銀行當然更歡迎集體訴訟。

    當政府宣稱有高達六成和解率的同時,你有沒有看到那些一去不復返的老本,還有銀行團暗地裡的笑容,以及自始自終搞不清楚為何「保本」變「倒本」的婆婆媽媽們背地裡流下的眼淚?

    這,就是連動債和解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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