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有個律師還是老師投書媒體說台灣目前的保險法是從中國
帶過來將近90年(註),都沒好好檢討水土不服早就不合時宜了!
昨天新聞說,金管會研議在保險法新增第38-1條,
明定複保險於消極保險的適用規定,正在修改中,
其中想要處理的是醫療險的實支實付副本理賠,
將來可能不再容許理賠金額高過實際醫療費用支出!
我一直感到納悶,這是商業行為的契約不是社會福利,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無人異議!而且事實在整個醫療過程當中,
有很多費用是沒有在理賠範圍之內,
例如:營養食品、輔具用品、交通費用、看護費用等等。
上一次雙實支副本理賠造成一股搶購旋風,要再複製一次嗎?
舉例來說日額1000,也許小手術都夠,買了雙實支是現在用不到多繳錢,
但將來才夠用,只買一家的,不夠就用銀行的存款補足,
其實消費者也沒有吃虧或佔到便宜!
理賠又不是國家理賠,保險公司收單之前絕對算過風險,
個人覺得金管會這點管太多了,而且每家理賠額度不同,多買保障還不行,
這樣修法感覺侵害了民眾權益、幫助了保險公司。
主管機關實在沒有必要跳下來多管閒事,就像當年越俎代庖,
片面暫時停發保單紅利一樣。該管的是醫療理賠率為何這麼低,
保費是否合理的大方向才是!
目前醫療3成的理賠率與國外的7成,還有相當大的距離,
實在不用擔心會造成保險公司的負擔吧!典型的城門不管,管針縫!
反而長照險因為性價比太差 購買率太低,業者居然將腦筋動到政府稅收,
可能是遊說財政部在所得稅中增加長照險扣抵額,
不知會不會影響稅入屆時再加稅嗎,那不就又回到原點;
但業者卻賺得荷包滿滿 國民有佔到便宜嗎?
更何況實支實付險是一年一約制,雙方都可以在隔年表示不賣或不買,
或是調整價格或是修改理賠內容,實在沒有必要小題大作,
倒是大雨成災造成的淹水,據說沒有發布颱風警報不賠是不是合理?
地震險的半倒才理賠是否合理,更該重新檢討,因為公寓房屋傾斜就作廢了!
半倒與全倒有差別嗎 ? 都該拆除重建吧 !
這可不像以前土角厝半倒還可以獨立修復居住,現在的公寓大樓不要說半倒,
光是傾斜,早就嚇個半死,誰敢住呢?用以前的觀念承保現在的房屋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08/1110503.htm
基本地震險全倒或半倒才賠 花蓮強震僅75戶可賠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80827/1418540/
雖然是暴雨造成的,地震險當然不會理賠賠!
傾倒10度高市拆除林園4樓透天厝,立刻拆除 G G 了,連扶正的機會都沒有!
冤獄者鄭性澤的土角厝老家 這種半倒才有可能修復吧
註:中華民國保險法於1929年12月30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82條。
制定之初,大量借鑑於法國保險法、德國保險契約法、日本保險法、以及加州保險法,後歷多次修訂,
包括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形成現行條文共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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