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有個律師還是老師投書媒體說台灣目前的保險法是從中國

帶過來將近90(),都沒好好檢討水土不服早就不合時宜了!

 

昨天新聞說,金管會研議在保險法新增第38-1條,

明定複保險於消極保險的適用規定,正在修改中,

其中想要處理的是醫療險的實支實付副本理賠,

將來可能不再容許理賠金額高過實際醫療費用支出!

 

我一直感到納悶,這是商業行為的契約不是社會福利,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無人異議!而且事實在整個醫療過程當中,

有很多費用是沒有在理賠範圍之內,

例如:營養食品、輔具用品、交通費用、看護費用等等。

 

上一次雙實支副本理賠造成一股搶購旋風,要再複製一次嗎?

舉例來說日額1000,也許小手術都夠,買了雙實支是現在用不到多繳錢,

但將來才夠用,只買一家的,不夠就用銀行的存款補足,

其實消費者也沒有吃虧或佔到便宜!

 

理賠又不是國家理賠,保險公司收單之前絕對算過風險,

個人覺得金管會這點管太多了,而且每家理賠額度不同,多買保障還不行,

這樣修法感覺侵害了民眾權益、幫助了保險公司。

 

主管機關實在沒有必要跳下來多管閒事,就像當年越俎代庖,

片面暫時停發保單紅利一樣。該管的是醫療理賠率為何這麼低,

保費是否合理的大方向才是!

 

目前醫療3成的理賠率與國外的7成,還有相當大的距離,

實在不用擔心會造成保險公司的負擔吧!典型的城門不管,管針縫!

 

反而長照險因為性價比太差 購買率太低,業者居然將腦筋動到政府稅收,

可能是遊說財政部在所得稅中增加長照險扣抵額,

不知會不會影響稅入屆時再加稅嗎,那不就又回到原點;

但業者卻賺得荷包滿滿 國民有佔到便宜嗎?

 

更何況實支實付險是一年一約制,雙方都可以在隔年表示不賣或不買,

或是調整價格或是修改理賠內容,實在沒有必要小題大作,

倒是大雨成災造成的淹水,據說沒有發布颱風警報不賠是不是合理?

地震險的半倒才理賠是否合理,更該重新檢討,因為公寓房屋傾斜就作廢了!

半倒與全倒有差別嗎   ?    都該拆除重建吧 !

這可不像以前土角厝半倒還可以獨立修復居住,現在的公寓大樓不要說半倒,

光是傾斜,早就嚇個半死,誰敢住呢?用以前的觀念承保現在的房屋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08/1110503.htm

基本地震險全倒或半倒才賠 花蓮強震僅75戶可賠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80827/1418540/

雖然是暴雨造成的,地震險當然不會理賠賠!

傾倒10度高市拆除林園4樓透天厝,立刻拆除 G G 了,連扶正的機會都沒有!

 

冤獄者鄭性澤的土角厝老家    這種半倒才有可能修復吧   

註:中華民國保險法於19291230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82條。

制定之初,大量借鑑於法國保險法、德國保險契約法、日本保險法、以及加州保險法,後歷多次修訂,

包括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形成現行條文共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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