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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嘉案/台新證總經理施啟彬求重刑九年  2011年6月16日  自由時報

      〔記者張文川、呂清郎/台北報導〕
         台新證券總經理施啟彬,二年前擔任現已被凱基證券併購的台証證券副總經理時,主導通嘉科技上市IPO詢價圈購案,涉嫌違法指定配售股票給券商和證券交易所關係人,圖利二億一八○○萬元,檢方以違反證交法將他起訴,求處九年重刑,併科罰金二五○○萬;前證交所專員丁偉宬向通嘉索賄十五張股票,求刑一年二月,協辦的日盛證券員工洪士鑫求刑五年、併科一千萬元。

         起訴書指出,由台証證進行的通嘉IPO案,其圈購竟是一樁大分贓,多位政界人士、記者都分得一杯羹。起訴指出,施啟彬與台証業務副總冷必成、通嘉總經理李皓民議定以八十八元低價承銷,然後分頭找人頭頂購;丁偉宬身為通嘉輔導上市承辦人,也主動向通嘉索賄取得十五張。

        通嘉前年八月十三日以九十元掛牌上市,當天股價就跳到二二五至二四五元,每張非法圈購的股票因賣出價格不同,不法獲利也不同,檢調計算以施啟彬為首的分贓集團共不法獲利二億一八○○萬元。

         起訴指出,施啟彬擁有配售主導權,放任員工冷必成違法圈購股票,再於通嘉遭丁偉宬索賄、政、媒要求酬庸時,不給予專業協助,反而說服通嘉「這是業界常態,要吞下去」,檢方認定施置市場公平性於不顧,視主管機關、法令與投資人於無物,犯後毫無悔意,雖然施在過程中未獲利,但不因此證明他沒有違法犯意,具體求刑九年。

        台新金控對此案回應指出,不便對司法案件表示意見;但該公司強調,台新證券總經理施啟彬長期以來深受業界肯定,相信司法會給予公正審理,另子公司台新證券辦理的各項業務,目前一切運作均正常,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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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按:這是第一宗新上市承銷舞弊案件遭到正式起訴,當然據我所知,過去幾年來曾經有好幾個案子已經被調查局偵辦,且罪證確鑿,但因為涉及某媒體高層與多位名嘴,所以整個案子被壓了下來;但無論如何,通嘉案是第一個被起訴的相關案件,我在此向檢察體系表達一些敬意,至少你們願意作這種的「掃蕩金融污泥」的動作。

        雖說這個案子到了法官處說不定還是有可能被審判者依自由心證給「河蟹」掉,但是這個案子至少帶給金融業者兩個警惕:

         一、 過去可以作不代表未來可以作
         二、 即使只是聽命行事的小嘍囉(本案之協辦券商的日盛證券員工洪士鑫)一樣被求處五年、併科一千萬元。所以我呼籲在金融業的上班族要大聲且勇敢的向老闆說不,甚至主動檢舉老闆或上司的不法。

        我查了一下,這位證交所專員丁偉宬所主辦的承銷審查案除了通嘉以外,還有艾迪森(3591)、TPK宸鴻(3673)、陽光能源(9157)等上市申請案件。

        這是典型的承銷案,故意壓低承銷價,讓申購者有暴利可圖,通嘉本案88元上市,掛牌前六天就漲到228-268元作收,所以一張大約至少獲利十五萬元左右,然後關係人們用人頭去圈購股票,將之朋分之。

        一張獲利大約十五萬元,而起訴書中所列之不法利益達二億一八○○萬元,換言之,這個「通嘉承銷內線團」所分配到的承銷張數大約1450張,而本案以現增方式公開承銷的張數不過才3036張,扣掉公開給投資大眾抽籤的999張後還有2037張,換言之,本案除了公開抽籤的額度之外,八成被這個「圖利集團」給拿走了。

        問題來了,上市審議有所謂的委員會,既然是委員會自然就是採合議制,難道是一個經辦的專員可以一手遮天的嗎?據檢方起訴書中的不法利益去推算,這整個集團一共朋分了1450張左右的通嘉股票,如果丁偉宬專員有辦法隻手遮天,他會只要求區區15張嗎?以證券公司承銷副總經理施啟彬的金融歷練,他膽敢圈了一千四百多張的額度,而區區只給官方十五張而已嗎?

        這不成比例!

        更有趣的是,施啟彬這位承銷高層似乎也是一位苦情的傀儡,起訴書上寫著:「施在過程中未獲利,但不因此證明他沒有違法犯意,具體求刑九年。」,表示施副總沒有拿半張通嘉股票,換句話說他只是抬面上負責「分配」的白手套罷了,一毛錢都沒拿還被求刑九年,換成我一定把一甘人等通通「供」出來,但顯然的是他似乎沒有這麼作(當然我不太瞭解案情,說不定已經分案進行也有可能)。

        最耐人尋味的是,這篇起訴的報導中還提到了一段話:「通嘉遭丁偉宬索賄、政、媒要求酬庸時」,證交所丁偉宬專員已經犯案且已浮出抬面,但「政、媒」又是哪些人呢?怎麼會有政治人物與媒體人物呢?他們在承銷案中扮演什麼角色呢?

        黑幫朋分利益有三:一是無功不受祿、二是見者有份、三是地盤利益交換。

        無功不受祿:幫助承銷案順利或快速通過的關係人、幫助推升股價或順利出脫股票的關係人、亦或是這件承銷案的介紹人。

        見者有份:在「承銷內線團」中有關於要用印、簽名、議程安排、經辦等等人物,為了搪塞攸攸眾口,知情者總是得分個幾張讓大家「悶聲大發財」,然而這個環節最容易有窩裡反或分配不公而露餡,也許本案的破案或走露正是這個原因。

        地盤利益交換:比方說A公司高層曾經對承銷商有利益的照顧,所以當承銷商手上有另外一家B公司要上市時,承銷商就會拿B公司的股票給A公司的高層以作回報或期約未來的業務;用更明白一點的話來形容,就像選市議員,內湖區的黃小華候選人替淡水區的候選人郭小克買票,而郭小克則替黃小華在內湖買票,表面上似乎沒有圖利自己,但其效果卻是一樣的。

        以上都只是台北金融物語-內線國度這本漫畫中的劇情。純屬臆測若有雷同那就是打雷

        媒體怎麼會扯進來呢?請看這個聯結:「通嘉金融物語」
 http://www.wretch.cc/blog/bonddealer/16654284

         記者拿股票這事情可不是我講的,是聯合報記者寫的,且連檢方的起訴內容都提到媒體人士的涉案,只不過,我倒是沒有看到這個案子中有記者或媒體人被起訴的,會不會有就必須看這個案情的發展了。

         但是至少這證明了一件事情,那就是媒體人拿承銷中的股票是千真萬確的事實,連台證證券前承銷副總施啟彬也向檢方坦承:「這是業界常態,要吞下去」,我好奇的是,為什麼用「吞」這個字眼,吞在台語中有「吞忍」的意思,有心不甘情不願的意思,有無耐的意思,有悲情的意思,據台證證券前承銷副總施啟彬說:「這是業界常態,要吞下去」的字眼去推敲,那表示這個行業-承銷業有許多辛酸要吞,能夠讓一家大型綜合證券公司「吞忍」的恐怕就是路人甲之流,讓承銷商與上市公司「吞忍」的應該就是….

        「政與媒」

       「政」代表行政力量,能不能讓一件承銷案順利過關其實必須由行政人員作裁量,或許你會認為一切依法行政,豈容許貪官汙吏上下其手呢?這是極為幼稚的論點,大家恐怕不曉得申請承銷是一件冗長且充滿了各種「表章作業」的程序,隨便一個書面或實地審查的進度,經辦人員都有裁量權去卡住時間,如無理或嚴格的補件,或把每個法定程序都脫到最後一天才簽呈,一個審查關卡卡個三天,補件個一次,幾十項關卡下來,整個承銷案說不定會被卡上大半年,別小看這大半年,大股東資金調度沒有成本嗎?大半年過後萬一股市走空呢?(舉例2008年初上市和2008年底上市,其所處的指數水準足足差了四千點)

        怎麼辦?為了流程順暢,只好拿出一些好處,將苦水吞下去吧!更何況如果承銷的公司根本就是一家爛公司,那麼這些打通環節的工作可就不是「吞忍」了。

       「媒體」又在承銷案中扮演什麼角色?以通嘉案為例,檢調就有查到有位媒體人被分配圈購四十張,差價一共賺了520萬,好好賺啊,這可是我好幾本書的稿費呢!

        這個通嘉案真的很像「台北金融物語」,小說中有一個大記者「夏三蘭」專門拿這種上市公司的好處來寫報導,拿了好處就把死人講成活人,爛公司地雷股可以形容成「明日之星」,甚至還可以將一個經常觸法的公司老闆講成「該公司董事長具備奧斯卡影帝默默耕耘、按部就班前進的特質典範,要給個「讚」。

         當然除了記者之外還有所謂的媒體財經大師名嘴,他們對於股票就有如飲料中的「起雲劑」與「塑化劑」,經過他們的筆與嘴,可以讓完全不具賣相的個股有了亮麗的外表,只是起雲劑就是起雲劑,大師名嘴與記者的建議比起雲劑的慢性中毒還要慘,如果投資人採信的話,可是立刻毒發「財」亡。

         本文還有一段台新金控的官方聲明:「台新金控對此案回應指出,不便對司法案件表示意見;但該公司強調,台新證券總經理施啟彬長期以來深受業界肯定。」

        讓我玩味不已的是,這件案子早在去年就已經被檢調調查中,且也經過媒體披露,按照金融業慣例,這位施副總早就得去職回去吃自己了,然而他的公司非但沒有將他革職,反而將他從承銷部副總晉升為「台新證券總經理」,並宣稱「長期以來深受業界肯定」。

        可見檢察官的想法和金控業的想法還真的是南轅北轍,一邊認為這位當事人是罪犯,一邊卻將之升官還稱許為「深受業界肯定」。

        我也搞不清楚了,但至於講到金控就別再講下去,金控可是得罪不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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