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規定債務人要向法院申請清算或更生之前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但是站在銀行立場的『前置協商申請書』及站在債務人立場的法扶所制定的前置協商申請『存證信函』這兩個版本有著非常大的差別。不過~~台灣的銀行很聰明!現在的狀況是,如果你是用法扶版本的存證信函或是將銀行的前置協商申請書刪去不合理的條款或是做了任何更動,最大債權銀行會很機車的把信退給你,他也不告訴你協商不成立,就當一切沒事發生。結果呢~搞得有一些比較沒有種~~啊~~不是!是比較『謹慎』的法院,會要你再去跟銀行協商,弄個『協商不成立』的書面出來。這下子銀行就會發現這招能有效掐住某些法院進行清算或更生的程序,銀行又怎麼可能自廢武功先放棄自己精心打造出來的申請書呢!

        如果你真的有誠意還錢,願意簽了銀行的『前置協商申請書』,那恭喜你可以得到銀行接受協商的初步通知,得到面談的機會。但是銀行絕對不是依照你誠心誠意的申請,就會真心真意的與你溝通每個月的還款金額。依照某一個客戶到○新銀行面談的結果,該行目前只有兩種方案:一是按目前現欠的本金(不再計算利息違約金),以每個月為一期最多分180期去平均攤還(總共是15年);二是每個月固定還款5,000元還5年(或6年?),那還了5年或6年之後呢?抱歉,目前沒有辦法告訴你,以後再說囉!所以債務人可以試算一下目前的收入扣除支出,如果收入不夠多,或是債務金額太大,沒有辦法符合以上的條件,大可以認真簽了銀行的『前置協商申請書』,然後因還款條件不合,早日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協商程序中講的是『債務人要誠實』,萬一你給銀行的訊息有假,在進入法院更生或清算程序,銀行主張當初協商時債務人提供的訊息不實,造成無法進行更生或清算,那可就得不償失了。(因為筆者目前在不是在銀行服務,僅能按接觸的案例提供相關資訊供參考。)

        幹了快八年的催收,我一直不懂銀行為什麼老是拒絕只能每個月還一點點的債務人,難道那些錢不是錢嗎?非得去扣債務人薪水逼的債務人離職失聯,然後銀行搞打呆這樣才爽,非得搞到債務人去找立委找主管機關才肯低頭。現在為了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銀行又老愛擺出一副老大姿態,如果不按他的遊戲規則來,他就給你來個不回應、沒反應,把債務人晾在那裏。或許銀行有不能說的秘密,不過不在我可以理解的範圍內。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銀行行員的死公務員心態,銀行對於還款有原則性的規定,如果催收經辦要例外辦理,那就要收集很多資料上簽給一級又一級的長官,多做事又不會加薪,債務人的案子如果落在沒有同理心的催收經辦手上,也有可能辦不成。
 
        雖然我不大贊成拉消債業務的業務員所說『錢還給銀行都是浪費』這種屁話,欠債還錢本來就天經地義,或許有人是因為生活過不下去才會去跟銀行借錢,但是這樣的人真的多嗎?所有生活有困難的人都會找上銀行嗎?債務人自己還是要負最大的責任。另一方面,被有選票壓力的立委搞了一個違反市場機制的債務清理條例,銀行其實也是吃了悶虧。只是銀行若是斬斷了債務人的更生清算路,難道債務人就再會乖乖的再回去銀行繳款嗎?企業金融的客戶隨便倒一件,都比死一堆消費金融的客戶受傷慘重,銀行還是好好管好自己的放款品質跟徵信流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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