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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0202台端:
本人從 台端的部落格中,網址如下 http://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aqqyod&f_ART_ID=258563
發現你的這篇「樺晟3202??股市-指數,利率與高度」一文,是剽竊自我的yahoo部落格(名稱:總幹事投資筆記-耕讀生活)我的網址是: http://tw.myblog.yahoo.com/jw!OhedzFWQHxl0O8knEKAiTo.kS8zw
的「501從財報談起」,公開時間是:06/5/1 17:11 與
「429股市-指數,利率與高度」公開時間是:06/4/29 15:58
而你所剽竊的文章公開的時間是06/5/1 18:34:22
以及 台端的「614融資低點與大盤低點的實證」(公開時間是2006/06/14 16:22:13)網址如下:
http://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aqqyod&f_ART_ID=312150
與本人在無名小站的「614融資低點與大盤低點的實證」一模一樣,且本人刊登時間是2006/06/14 11:26。
明顯在我公開刊登的時間以後,而且一字不漏完全不改,也不註明引用自「總幹事投資筆記-耕讀生活」或部落格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jw!OhedzFWQHxl0O8knEKAiTo.kS8zw
也沒有聲明原作者是總幹事或黃國華。
著作權法 第七章 罰 則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你已經從06年5月1日剽竊至今長達44天,我已經將你這幾篇的檔案用硬碟、拍照與列印的三種方式保存下來,盼你將此篇刪掉,請勿自誤誤人。
我出書的目的並非僅為謀取個人利益,第一本書我將成本會收後的所有版稅收入捐給相關的過動兒社福團體,第二本書我會捐售價10﹪給喜憨兒社福團體,萬一我出版這兩本出遭遇任何法律糾紛而影響銷路,影響的不是我個人利益,而是會影響到讀者買書所捐獻的善意,希望 台端能在法律與善念的考量之下,停止這樣的行為,否則我不惜維護自身權益與名譽,走上法律訴訟一途。
若 台端近日內不作合法的適當處理,本人將會寄出存證信函並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希望 台端自重並以和為貴。
總幹事(本名:黃國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我再抄錄UDN 網路城邦服務條款 中你當初所同意的條款來告訴你,你將會面對的法律責任:
• 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您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在本服務上;
•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
•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服務條款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外,我已經向網路城邦辦公室提出檢舉信函。最後,敬告 台端,我可不是開玩笑的。
本人從 台端的部落格中,網址如下 http://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aqqyod&f_ART_ID=25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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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股市-指數,利率與高度」公開時間是:06/4/29 15:58
而你所剽竊的文章公開的時間是06/5/1 18:34:22
以及 台端的「614融資低點與大盤低點的實證」(公開時間是2006/06/14 16:22:13)網址如下:
http://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aqqyod&f_ART_ID=312150
與本人在無名小站的「614融資低點與大盤低點的實證」一模一樣,且本人刊登時間是2006/06/14 11:26。
明顯在我公開刊登的時間以後,而且一字不漏完全不改,也不註明引用自「總幹事投資筆記-耕讀生活」或部落格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jw!OhedzFWQHxl0O8knEKAiTo.kS8zw
也沒有聲明原作者是總幹事或黃國華。
著作權法 第七章 罰 則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你已經從06年5月1日剽竊至今長達44天,我已經將你這幾篇的檔案用硬碟、拍照與列印的三種方式保存下來,盼你將此篇刪掉,請勿自誤誤人。
我出書的目的並非僅為謀取個人利益,第一本書我將成本會收後的所有版稅收入捐給相關的過動兒社福團體,第二本書我會捐售價10﹪給喜憨兒社福團體,萬一我出版這兩本出遭遇任何法律糾紛而影響銷路,影響的不是我個人利益,而是會影響到讀者買書所捐獻的善意,希望 台端能在法律與善念的考量之下,停止這樣的行為,否則我不惜維護自身權益與名譽,走上法律訴訟一途。
若 台端近日內不作合法的適當處理,本人將會寄出存證信函並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希望 台端自重並以和為貴。
總幹事(本名:黃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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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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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
•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服務條款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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