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一個小孩生產費用有多高?如果是試管更高,保母費奶粉醫療費,上學後安親才藝班,有多少人沒有這個能力而不敢生,如果沒有這些支出,應該是轉移為儲蓄投資養老!而因為孩子走了,保險金卻懸著?但從台南唯冠到宜蘭普悠瑪車禍至今理賠金額,仍然沒有定論!
保險業法務表示:社會上殺害長輩詐領保險金的更多,有律師表示:鉅額的保險賠償恐會出現「人禍」等道德風險問題有保險精算師的看法:計算保費時是以過去發生率為基礎,不因15歲以下或以上而發生率有所不同,把15歲以下排除理賠之外,不符合公平原則。有教授的法條解釋:學生團保有給付身故保險金100萬元,但保險法卻刪除商業保險15歲以下孩童的死亡保障,實在矛盾應予以修法恢復請領資格並增設保額。
立法案時有邀請各行各業去參與嗎?
以前兒童不能投保壽險,只能依附在父母親的保單之下寶醫療附約:1997年間,刪除限制規定,全面開放投保;2001年間又修法加以限制,但給付科目是喪葬費。金額最高200萬元為限,2010年間又修法取消給付喪葬費規定。至今保險法第107條規範,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不為死亡給付,連喪葬費亦無。仍然沒有共識的同時當15歲以下理賠死亡保險金。
奇怪這時候怎麼沒有人說,損失填補原則了呢,而讓這筆保費就高掛在保險公司的帳上!而藉口死者對家庭並沒有太大損失,天啊那這樣未免把這件事看得太勢利了這種立法品質實在無法恭維,所幸學生平安保險的100萬已經發出!
金控保險業可以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繼保險業可以經營生前契約保單殯葬業務後,生前的信託業務缺口終於補上。從出生向保險公司購買保單之後到死亡,我們與保險公司彼此將牢牢的扣住!從醫療險理賠生病開刀住院,將來不論是否失智失能,或身故嗚呼哀哉時,再由保險公司的殯葬營業範圍處理,都可以將保險金理賠如何處理,信託給保險公司,也就是受益人有可能接觸不到保險金了!
本來信託業摩拳擦掌一直想要這塊業務,但是錢在人家保險業手中,要搶談何容易,現在順風推倒牆,將原本要付出給受益人的保險金,按照信託合約內容,將錢留住,繼續管理這筆錢,萬德佛!

Pro張這篇太艱澀了,可以白話一點嗎?
金管會在做什麼?讓這種事情發生,一點辦法對策都沒有?任由保險業解釋。
不曉得對岸大陸,這麼重視小孩的地方,有沒有不一樣。 我一向認為,保險公司的存在,雖拯救了部分人,卻讓地價和許多金融商品價格扭曲了。這種感覺下,拿公平正義來看還真是自討沒趣。我已經心死了,有保心死不死這種的嗎?
這是民國99年 那一屆的立委 立的法 關 金管會 和 保險公司 什麼鳥事 啊~~ XDD
立法若有疏漏,常常可藉公權力的行使彌補。 普悠瑪事故台鐓內部的原因及責任,至今仍然講不清楚,但是外部的原因及責任就是台鐓,15歲以下孩童(尤其買了成人票的人),保險公司可以不引用不理賠的法條,比照學生團保理賠,就當做善盡企業對社會的ㄧ點責任與良心。總比捐款給慈濟或佛光山更高貴。 金融保險主管機關手中不缺糖果與棒棍,應有能力協調之,尤其那些高官,是金法界精英中的精英,若托辭法條限制無為,是故意的怠惰,常常是徧護勾結。
保險法107條 明明就規定 15歲以下不理賠 保險公司怎麼可以任意的 不尊守國家法令 ( 那立法院定了法律 大家想尊守就尊守 不想尊守 就不要引用 ,那定法律來幹嗎 ?) 再說了 保險公司如果理賠了 不止是違法行為 股東甚至可以提告保險公司 圖利及背信罪 這個責任是你要背嗎 ? 更何況 很多的意外險(比如台鐵事件) 15歲以下的小朋友 保險公司是沒有收 "死亡險保費"的 ,保費減收 因為不理賠 所以也不會收費 所以15歲以下的小孩 意外險 比原定的保費 便宜 (保險公司連 死亡險保費都沒收 ,怎麼可以出險 ?)
這個法令 從頭到尾就是 99年那一年 藍營獨大的立法院立下的惡法 到底關金管會 和保險公司 有何關係 ? 台灣的法令是來給大家 看心情 遵守的嗎 ? 那我開車不小心違規 遇到警察要開我罰單 我可以叫他不要引用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這樣嗎 ? 當年修定 107條 這個法令 對保險公司一點好處也沒有 (因為等同15歲以下的小朋友 大部分的險種都不能賣 ) 對一般 需要意外險保障的家庭 也增加了很多額外的風險 難道金管會 也不用 遵守 立法院立的基本法條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