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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06日,中國人民日報刊載了一篇「馳名商標不是榮譽稱號」的文章,標題就點出馳名商標不是應該被做廣告或自我褒揚的工具。但深究商標原本的立意,應該是保護需要者的利益為第一優先,但看了中國的商標法之後,才恍然發覺中國真的是處處皆學問。中國的商標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中國認為商標的管理是第一要務,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以才要制定這一個商標的法律。有關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雖然很重要,但它說(加強)商標的管理才是它本身的第一目的。如果說一開始就要(加強)管理的話,那麼原本的商標在中國應該又是什麼個樣子呢?

        對照台灣的商標法「第一條  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是放在第一位的。另外我們看日本的商標法第一條「この法律は、商標を保護することにより、商標の使用をする者の業務上の信用の維持を図り、もつて産業の発達に寄与し、あわせて需要者の利益を保護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它的目的是以保護商標,為維護使用商標的業者在業務上的信用為目的,以此貢獻產業的發展,並保護需要者的利益。以此三地而言,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在商標的有關管理的精神比起其它地方來講,更重視政府在管理上的角色。

        而人民日報的這篇報導,主要原因是由於"三鹿奶粉"所引發對於名牌產品的信任危機,也危及所謂馳名商標的的信譽。該報導強調『馳名商標本來的含義是為了防止有人不正當利用或無償佔有他人的商譽,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導而採取的 一種行政救濟辦法,體現為一種商標權,強調個案處理、被動保護。也就是說,馳名商標要有引起不公平競爭的案件才能認定,是有前提的。一個知名商標如果沒有 遭遇侵權案件,也不會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這跟名牌產品、免檢產品強調質量,通過評選來獲得的概念完全不同。』

        我們回頭看中國商標法有關馳名商標的條文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四十一条 前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以此條文,甚至超越了台灣有關在著名商標或服務標章認定的立法精神。但事實在執行層面上,馳名商標在本篇文章雖然被強調為『個案處理、被動保護』但是,就如該文章所說「但在現實中,不管是企業、輿論環境還是地方政府,都把馳名商標當成了一種廣告資源,甚至政績工程的指標。…中略…不明就裏的消費者一聽是馳名商標,便順理成章地根據字面意思理解為知名度高、質量好的產品,無形中增加了許多信任。然而,這都是對馳名商標的“異化”、“神化”。」最後造成了三鹿這種案例,而使得大家對於中國馳名商標的懷疑,不信任。

        回到其立法精神,「為了(加強)商標管理」是第一句話,中國人說話不打草稿,二分的事十分的說,也許就是為了(加強)這種現象的管理,所以中國的商標法也變的如此與眾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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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幹事耕讀筆記- 日本 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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