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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聯合新聞網97.09.27.報導
原文連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927/2/16o5k.html
冷眼集》羈押效應 扁家剉咧等
陳鎮慧昨被收押禁見,扁家弊案能否突破,她將是關鍵。以台開內線交易案為例,壓垮扁婿趙建銘的最後一根稻草,就是因當時的國票證董事蔡清文遭羈押禁見,四天後他就轉為污點證人,讓案情急轉直下。陳鎮慧可能要在坦承犯行或繼續被押之間作抉擇,這種羈押效應,絕對會讓扁家「剉咧等」。
依規定,偵查中羈押最長可達4個月,如果陳鎮慧不吐實或不願轉為污點證人,有可能被押到偵結起訴,法院接案後還可續押。一般人都怕坐監,劉泰英與顏清標日前演出拖延入監戲碼,就是怕被關,劉、顏都有過坐監經驗,尚且如此,何況是陳鎮慧。
尤其陳鎮慧還被禁見,只能住在獨居房或兩人一房,也不能接觸刊載時事的報章雜誌,更不能接見會客,整個人完全被孤立,有如身處「牢中牢」,這種與外界完全隔離的處境與壓力,絕對很難受,以往很多要案獲得突破,就因關鍵被告遭收押禁見所致。
法界人士認為,陳鎮慧與扁家關係甚深,她或許不會轉為污點證人,但將她收押禁見,一來可防止串供,二來對扁家造成震懾,這是檢方辦案的重要武器。
小弟因為工作的關係,對於台灣檢、調偵查實務略知一二,在談論這個主題之前,我們先來建立2個概念。其一,很多與政府作生意的朋友,往往觸法時被告知的罪名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不免感到納悶「我又不是公務員,怎麼會犯貪污罪呢?」。其二,檢調辦案除了蒐集證據以還原真實經過、套用適當法條外,更有時間及績效上的壓力,因而會根據現有證據完整性去評估往後要投入偵辦之人力、物力,以善用司法資源,換句話說,辦案有點類似「產品的製造」,妥善資源,要集中火力生產「高營業利益率」之產品。掌握了檢調的心理,誤觸法網的基層公務員或商人,就有脫身的籌碼與機會。
「有關非公務員犯貪污罪」之法源依據,在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有抽象之規定。一般情形是商人為了使業務順利推行,而主動或被動給了公務員金錢或性招待等好處,就會被列為貪瀆罪的共犯。
第二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三條: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當你不慎誤觸法網時,檢調基於集中火力生產「高營業利益率」產品的原則,會希望以認罪協商或轉為污點證人等手段,取得基層公務員及商人對於上級公務員不利之證詞,以便「將老虎繩之以法」,但對於旁邊飛的小蒼蠅,會儘量爭取減輕刑度。法源依據為「證人保護法」:
第3條:依本法保護之證人,以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或流氓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人為限。
第11條: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之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該證人之簽名以按指印代之。
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
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之身分者,亦同。
前項封存之筆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對依本法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訊問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亦同。
第14條: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簡單的說,當你在檢察官面前,雖法律明文規定涉嫌人可以保持緘默甚至說謊,你卻願意坦承自己之犯罪行為,並供出其他共犯、正犯、前手、後手等之犯罪行為,就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等較輕之刑事處分。但注意要「經檢察官事先同意」。比方說你以涉嫌人身分在調查局或警察局接受詢問時,若有轉為污點證人的意思,應請求詢問你的調查員或刑警立即致電給承辦檢察官,或告知詢問的司法警察,請求先結束詢問筆錄,你願意在稍後接受檢察官複訊時認罪, (調查局內都有全程錄音錄影,往後在法院可向法官聲請調閱查證是否非法取供),經過檢察官的同意,你再坦白供述,這樣才能保障你的權利。
每個人遇到被約談、傳喚、拘提,都是人生中的意外,基層公務員或與政府打交道的商人,平時就應該要未雨綢繆,「自己為自己買保險」,在遇到意外時才有讓自己全身而退的機會。小弟的建議如下:
一、 基層承辦公務員篇:
(一) 你的簽呈如果依據法規辦理,但上級長官常常不在公文上留下任何意見,卻要你進他辦公室,並「口頭指示」你重新擬定簽陳,且指示意見有違法之虞,別懷疑,你已「遇人不淑」,遇到利用你在外數鈔票的老狐狸了。
(二) 自保方式A:把你第一份簽陳「正本」私下帶回家保管好,影本併在原卷,往後出事情時,可以在約談或複訊時請求陪同返家取得該正本,雖然上面沒有你主管的簽名,但你上面還有好幾個各級課長、秘書等人的簽章,可以證實你自白的真實性,將責任推給長官。
(三) 自保方式B:往後被這個長官單獨叫進去辦公室時,準備一支錄音筆,放在衣服裡面帶進去全程錄音吧。之後轉成wav檔燒在光碟裡帶回家,以後在偵查中可主動提出作為對己有利證據。
(四) 自保方式C:被退稿的簽陳,重擬並寫下正反兩種意見,最後寫「請 核示」,讓你的上級長官去決定。(當然仍要保留第一份簽陳的正本)。
(五) 心理建設:喜好在外吃喝風評不佳的上級公務員,往往對下屬都很大方,但出了事情,他很容易以日理萬機為由推翻檢調證明他「明知違法」的努力,而你是公文的承辦人,難以推託。那種平時略施小惠,出事情即撇清責任,或是表面上為你聘請律師,實際上是為掌握你於偵查中之供述、以便落井下石之長官,佔現今官場比例約99%。大家在這個辦公室雖然平時可同歡樂,但出了事情都要自顧性命。從事公職務必作好保護自己的心理建設,並蒐集對己有利之證據,備而不用。
二、 商人篇:
(一) 做生意將本求利,有打點公務員(講難聽就是行賄啦)的必要時,簡單記下你籌錢的經過(用哪個帳戶提款、匯款、在場人是誰)等,藏放在妥當的地方(如遠親的家、鄉下的老家等),被約談時若想認罪協商可以提出作為間接證據使用。
(二) 設法將與公務員行受賄之對話錄音,如果是對方主動打電話來(來不及錄音),可裝傻再回播詢問。當你掌握承辦公務員的索賄錄音時,往後即取得對他再度索賄時「殺價」的籌碼,你得罪該公務員頂多損失一筆生意,那捲錄音帶寄到調查局可是要送他坐牢的!他會知道不可「需索無度」。
(三) 公務員跑酒家叫你買單,付帳時請商家在帳單上依其姓名記下「趙老闆」、「錢老闆」等記號,往後用前面(二)方式跟公務員談條件。小弟曾見過檢察官以公務員長期上酒家的消費金額與帳單影本,當成收賄的起訴證據。
結語:我們賺的每一塊錢、繳的每一分稅,都是動腦、流汗努力掙來的。公務員領了國家的薪資,在景氣衰退時又享有工作權的保障,本來就不應該拿一毛百姓的血汗錢。希望這篇文章能讓大家在從事業務感到疑惑時,有自保及反制之道。至於黑心「老狐狸」們,你們「剉咧等」吧!!
原文連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927/2/16o5k.html
冷眼集》羈押效應 扁家剉咧等
陳鎮慧昨被收押禁見,扁家弊案能否突破,她將是關鍵。以台開內線交易案為例,壓垮扁婿趙建銘的最後一根稻草,就是因當時的國票證董事蔡清文遭羈押禁見,四天後他就轉為污點證人,讓案情急轉直下。陳鎮慧可能要在坦承犯行或繼續被押之間作抉擇,這種羈押效應,絕對會讓扁家「剉咧等」。
依規定,偵查中羈押最長可達4個月,如果陳鎮慧不吐實或不願轉為污點證人,有可能被押到偵結起訴,法院接案後還可續押。一般人都怕坐監,劉泰英與顏清標日前演出拖延入監戲碼,就是怕被關,劉、顏都有過坐監經驗,尚且如此,何況是陳鎮慧。
尤其陳鎮慧還被禁見,只能住在獨居房或兩人一房,也不能接觸刊載時事的報章雜誌,更不能接見會客,整個人完全被孤立,有如身處「牢中牢」,這種與外界完全隔離的處境與壓力,絕對很難受,以往很多要案獲得突破,就因關鍵被告遭收押禁見所致。
法界人士認為,陳鎮慧與扁家關係甚深,她或許不會轉為污點證人,但將她收押禁見,一來可防止串供,二來對扁家造成震懾,這是檢方辦案的重要武器。
小弟因為工作的關係,對於台灣檢、調偵查實務略知一二,在談論這個主題之前,我們先來建立2個概念。其一,很多與政府作生意的朋友,往往觸法時被告知的罪名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不免感到納悶「我又不是公務員,怎麼會犯貪污罪呢?」。其二,檢調辦案除了蒐集證據以還原真實經過、套用適當法條外,更有時間及績效上的壓力,因而會根據現有證據完整性去評估往後要投入偵辦之人力、物力,以善用司法資源,換句話說,辦案有點類似「產品的製造」,妥善資源,要集中火力生產「高營業利益率」之產品。掌握了檢調的心理,誤觸法網的基層公務員或商人,就有脫身的籌碼與機會。
「有關非公務員犯貪污罪」之法源依據,在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有抽象之規定。一般情形是商人為了使業務順利推行,而主動或被動給了公務員金錢或性招待等好處,就會被列為貪瀆罪的共犯。
第二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三條: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當你不慎誤觸法網時,檢調基於集中火力生產「高營業利益率」產品的原則,會希望以認罪協商或轉為污點證人等手段,取得基層公務員及商人對於上級公務員不利之證詞,以便「將老虎繩之以法」,但對於旁邊飛的小蒼蠅,會儘量爭取減輕刑度。法源依據為「證人保護法」:
第3條:依本法保護之證人,以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或流氓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人為限。
第11條: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之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該證人之簽名以按指印代之。
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
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之身分者,亦同。
前項封存之筆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對依本法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訊問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亦同。
第14條: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簡單的說,當你在檢察官面前,雖法律明文規定涉嫌人可以保持緘默甚至說謊,你卻願意坦承自己之犯罪行為,並供出其他共犯、正犯、前手、後手等之犯罪行為,就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等較輕之刑事處分。但注意要「經檢察官事先同意」。比方說你以涉嫌人身分在調查局或警察局接受詢問時,若有轉為污點證人的意思,應請求詢問你的調查員或刑警立即致電給承辦檢察官,或告知詢問的司法警察,請求先結束詢問筆錄,你願意在稍後接受檢察官複訊時認罪, (調查局內都有全程錄音錄影,往後在法院可向法官聲請調閱查證是否非法取供),經過檢察官的同意,你再坦白供述,這樣才能保障你的權利。
每個人遇到被約談、傳喚、拘提,都是人生中的意外,基層公務員或與政府打交道的商人,平時就應該要未雨綢繆,「自己為自己買保險」,在遇到意外時才有讓自己全身而退的機會。小弟的建議如下:
一、 基層承辦公務員篇:
(一) 你的簽呈如果依據法規辦理,但上級長官常常不在公文上留下任何意見,卻要你進他辦公室,並「口頭指示」你重新擬定簽陳,且指示意見有違法之虞,別懷疑,你已「遇人不淑」,遇到利用你在外數鈔票的老狐狸了。
(二) 自保方式A:把你第一份簽陳「正本」私下帶回家保管好,影本併在原卷,往後出事情時,可以在約談或複訊時請求陪同返家取得該正本,雖然上面沒有你主管的簽名,但你上面還有好幾個各級課長、秘書等人的簽章,可以證實你自白的真實性,將責任推給長官。
(三) 自保方式B:往後被這個長官單獨叫進去辦公室時,準備一支錄音筆,放在衣服裡面帶進去全程錄音吧。之後轉成wav檔燒在光碟裡帶回家,以後在偵查中可主動提出作為對己有利證據。
(四) 自保方式C:被退稿的簽陳,重擬並寫下正反兩種意見,最後寫「請 核示」,讓你的上級長官去決定。(當然仍要保留第一份簽陳的正本)。
(五) 心理建設:喜好在外吃喝風評不佳的上級公務員,往往對下屬都很大方,但出了事情,他很容易以日理萬機為由推翻檢調證明他「明知違法」的努力,而你是公文的承辦人,難以推託。那種平時略施小惠,出事情即撇清責任,或是表面上為你聘請律師,實際上是為掌握你於偵查中之供述、以便落井下石之長官,佔現今官場比例約99%。大家在這個辦公室雖然平時可同歡樂,但出了事情都要自顧性命。從事公職務必作好保護自己的心理建設,並蒐集對己有利之證據,備而不用。
二、 商人篇:
(一) 做生意將本求利,有打點公務員(講難聽就是行賄啦)的必要時,簡單記下你籌錢的經過(用哪個帳戶提款、匯款、在場人是誰)等,藏放在妥當的地方(如遠親的家、鄉下的老家等),被約談時若想認罪協商可以提出作為間接證據使用。
(二) 設法將與公務員行受賄之對話錄音,如果是對方主動打電話來(來不及錄音),可裝傻再回播詢問。當你掌握承辦公務員的索賄錄音時,往後即取得對他再度索賄時「殺價」的籌碼,你得罪該公務員頂多損失一筆生意,那捲錄音帶寄到調查局可是要送他坐牢的!他會知道不可「需索無度」。
(三) 公務員跑酒家叫你買單,付帳時請商家在帳單上依其姓名記下「趙老闆」、「錢老闆」等記號,往後用前面(二)方式跟公務員談條件。小弟曾見過檢察官以公務員長期上酒家的消費金額與帳單影本,當成收賄的起訴證據。
結語:我們賺的每一塊錢、繳的每一分稅,都是動腦、流汗努力掙來的。公務員領了國家的薪資,在景氣衰退時又享有工作權的保障,本來就不應該拿一毛百姓的血汗錢。希望這篇文章能讓大家在從事業務感到疑惑時,有自保及反制之道。至於黑心「老狐狸」們,你們「剉咧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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