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成為好友,許久未曾寫文章的我,也只好努力想想寫些甚麼東西,就自己工作領域來做發揮,寫些政府採購的執行方式,也說說弊端可能發生的情形。

        政府採購通常分為勞務、財務、工程等三大類別,以我們常聽到10大建設、六年國建、8100擴大內需計畫等為例,其計劃內函大都涵蓋三大類別,例如委託建築師或顧問公司辦理評估分析、初步規劃、設計或監造是屬於勞務採購(服務完後只有一堆報告或圖說),發包施工階段大多屬工程採購(通常有實體之完成物),而房子或建築物蓋了,總需要買些辦公設備(辦公桌椅、事務機器等)或生產設備(如台電公司購買發電機)則屬於財務採購(需列為財產列管)了。若您對詳細非類有興趣可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content/purchase/govpurchaselaw.htm

        而政府機關辦理招標作業案採購標的金額大小分為巨額採購(二億元以上)、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五千萬元以上)、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一百萬元以上)或小額採購(十萬元以下),因此採購金額越大,對廠商資格要求越嚴格,也較受上級機關監督,因此曾發生鄉鎮公所將一條道路或排水溝分段發包施工,以使各段發包金額降低至一百萬元以下,以規避於政府採購網站公告,以達到發包特定廠商之情形,這也許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之最佳案例。

       政府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選擇性招標。公開招標是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投標資格廠家,均可按政府採購公告參與投標,通常是採取最低價決標方式。因此早期人工領標會被特定人士盯上,而被警告不得參與投標,進而發生搓圓仔及圍標等事件。

        選擇性招標是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對於經常性採購,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並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現在技術服務(建築師、工程顧問公司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等)是以此種方式招標,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而現在常聽到的統包工程(含設計及施工)也是採用此種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而評選方式甄選廠商,係以評選委員給分多寡決定得標廠商,因此有心的主辦機關會選用配合自己意見的評選委員,而有心的廠商會針對部分評選委員用力。總之,誰掌握多數的評選委員,就可以運作決定得標廠商,近期看到一些專家學者也捲入風暴內,也許他也是受害者之一,但不諱言的,確實是有害群之馬的存在!

        限制性招標是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通常是遇到緊急事件或特殊採購(軍事武器採購)才使用此種採購方式,由於行政裁量權極大,處理不好就變成圖利特定廠商。既然是緊急工程,當然發包單價會高於市價,就算是低於市價也有可能造成招標不公開,引起某些未能參與投標廠商不滿而四處投訴。因921地震發生後,部分官員爰用此規定將工程辦理緊急發包,最後都被檢察官以該工程沒有急迫性涉嫌圖利特定廠商起訴,究竟是緊急搶救工程或是圖利廠商,只有當事者最清楚了!

        得標廠商的優劣直接影響政府採購品質,有就是影響我們這些誠實納稅人的血汗錢,個人是在民營工作,但因經常配合辦理招標作業,深知採購執行實務上的盲點與孰可為與不可為,事涉公共利益只能善盡本分,不以個人喜好或人情辦理業務,否則事涉圖利他人,一樣受「貪污治罪條例」懲處,我只是善良老百姓,未享受到公務人員的福利,但有過錯卻適用公務人員的懲處條例,真是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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